close

  法制網訊 記者 鄧新建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廣東省委《實施辦法》,防止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奢侈浪費、藉機斂財等問題的發生,樹立黨員領導幹部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日前印發了《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監督的暫行規定》,對黨員領導幹部操辦本人和直系親屬的婚慶、生日、喬遷、晉升、調動,直系親屬喪葬,以及子女升(留)學、就業、獲獎等事宜作出了嚴格規定。
  按照堅持廉潔自律、勤儉節約、移風易俗的原則,《暫行規定》對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重申和提出了四個“不准”規定:一是不准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人員參加;二是不准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及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的人員的禮品、禮金;三是不准用公款公物操辦,或由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四是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辦,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黨員領導幹部要把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自我約束和廉政承諾,自覺履行報告、備案程序,於事前至少10個工作日按規定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監察機關如實報告,經同意後方可舉辦;為直系親屬操辦喪禮的,可當時口頭或電話報告,事後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補充報告。同時,每年要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說明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情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為確保制度執行力,《暫行規定》強調,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做好報告的受理工作,對報告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提醒、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對報告內容無不同意見的,及時反饋幹部本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事中、事後監督,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對違反《暫行規定》的行為不認真制止、不嚴肅查處的,要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暫行規定》要求,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縣直機關、鄉鎮(街道)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和基層站所黨員負責人,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層以上黨員領導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暫行規定》。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和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也要參照執行。  (原標題:廣東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四“不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mmnidyoykj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